1月4日,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交费管理方式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对辽宁省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进行调整。
按此规定,辽宁省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上限标准由原每分钟0.40元调整为每分钟0.30元。在此之前,原区间通话费标准低于每分钟0.30元(含每分钟0.30元)的,保持价格不变,此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规定,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具体执行的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报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和辽宁省物价局备案。
(大连日报)